109年度北簡字第10576號
原 告 樺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圓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由
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
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參照)。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起訴狀亦未蓋用原告印章,狀載委任李詩皓
律師亦未提出
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