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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10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588號
原      告  喬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梧 


上列原告因與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月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