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益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7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