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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12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550號
原      告  松華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松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妍名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妍名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載被告陳妍名,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資料,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陳妍名之當事人能力有無及其真實住居所,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準此,爰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