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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12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565號
原      告  今春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倫 

被      告  賴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