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2566號
上 訴 人 正隆天第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高爾霙
林光洋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五六六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零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