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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12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570號
原      告  中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倫


被      告  賴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13日向原告借牌、靠行,雙方僅口頭約定,原告通知被告簽立契約,被告均置之不理,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號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第13頁)。經查,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隨卷外放),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