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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126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691號
原      告  全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榮彰 



被      告  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必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