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3011號
上 訴 人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一一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