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3119號
原 告 墾丁公園大亨管理委員會
江美月
被 告 恆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303,958元(計算式:160,822元+143,136元=303,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1,77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