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31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翔青實業有限公司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 樓之0
兼 上
原居新北市○○區○○○街00○00號3 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
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
主文欄中如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 原民事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由 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由被告連帶負擔」。 |
| 原民事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