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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13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227號
原      告  吉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龍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黃文龍返還牌照等,惟查,被告黃文龍已於108年12月20日死亡,有被告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