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3228號
原 告 吉德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文龍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黃文龍返還牌照等,
惟查,被告黃文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108年12月2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則被告於
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