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38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理彰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北國際聯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