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3860號
原 告 今榮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賴介仁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牌照等事件,
惟被告之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且
兩造間並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依
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