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3957號
原 告 騰祥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楊建中(歿)生前最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建中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
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建中業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死亡,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其
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