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4387號
原 告 發發圖數位整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創生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