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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1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54號 原   告 誠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龍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琮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0,1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2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