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5679號
原 告 高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本捷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