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6328號
原 告 鍾濰揚
被 告 啟富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陳澐樺律師
翁嘉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原
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合法
異議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尚餘610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