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6333號
原 告 台北市私立睿智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台北市私立睿智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一分班
台北市私立睿智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二分班
上列原告共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
押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