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6541號
原 告 金統興業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610元,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8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