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6649號
上 訴 人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8,19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9,908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