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6808號
原 告 黃英庭
被 告 究穎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
兩造所訂立之委託設計施工合約書條款第25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除
專屬管轄外,以
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委託設計施工合約書條款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60頁),而本件標的物所有地係在新竹市○○路○段000號2樓,是原告依前開合約書所為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標的物所在地(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