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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168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裝修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808號
原      告  黃英庭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被      告  究穎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委託設計施工合約書條款第25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除專屬管轄外,以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委託設計施工合約書條款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0頁),而本件標的物所有地係在新竹市○○路○段000號2樓,是原告依前開合約書所為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標的物所在地(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