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707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玉縈國際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蘇健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
自民國一百一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