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7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佳譽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138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