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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172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26號
原      告  大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玉 
訴訟代理人  陳錦華 
被      告  張永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