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7262號
原 告 陳宇新
蘇月珠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事通國際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
惟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提出之變更
訴之聲明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共計763,6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200元外,尚應補繳5,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