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17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355號
聲  請  人
上 訴 人  王○福 
法定代理人  王○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柏萱、李艾倫、胡家杰、黃旭田、李詩楷、蔡憶鈴及廖姵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3,150元。然聲請人共計繳納裁判費4,8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附卷可稽,其溢繳1,650元(計算式:4,800元-3,150元=1,650元)部分,應予返還。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