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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17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528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楊芳苓 
訴訟代理人  陳建鈞 
被      告 
反訴原告  馬冿鑫 
訴訟代理人  陳纘華 

            顧啓東 
參  加  人  禮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倚山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張高福 
複 代理 人  康何丞 
            吳約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臺北市○○區○○○路○○○號七樓之九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號七樓之九房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