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7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楊芳苓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4,08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6萬0,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合計共8,280元(計算式:2,325元+5,955元=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