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7536號
原 告 環聯亞洲有限公司
被 告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
訴之聲明第一項的
確認利益,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
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
所稱取得債權達新台幣(下同)678,581,449元,但本件僅起訴請求確認10萬元,除目前
起訴狀內未見對
被告台鳳公司直接取得債權之證明外(
非對其他連帶
保證人或原公司負責人部分),且係就被告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確認(訴之聲明第1項),所陳理由僅為被告台鳳公司於前案不到庭,
核與確認之訴所應具備之確認利益之起訴要件不相一致,而有依前述法律規定定期命補正之必要,原告若未尊期補正,即依法
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