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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17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752號
原      告  吳嘉惠 

訴訟代理人  許瑞榮律師
被      告  巨宸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興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