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7919號
原 告 江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蓮有限公司間辦理股東登記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