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7919號
原 告 江正
被 告 雙蓮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股東登記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復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
受僱人得付與,而於民國110年2月17日經郵務機關寄存上訴人
住所地警察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