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8771號
原 告 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李景雯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富銘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