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9256號
原 告 公舜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昭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