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9871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易利迪科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依
兩造所簽訂服務契約書第二十五條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以乙方(即原告)當地管轄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原告設於新北市土城區,雙方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
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