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20190號
複代理人 郭文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得眾 住新北市○○區鄉○路0段000號 被 告 柏斯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