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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20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42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鍾宛嫣 
被      告    一志電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旺得(原名賴育均、賴彥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