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20476號
原 告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被 告 群睿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2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經其
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