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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218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壁紙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863號
原      告  建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鈺雯 
訴訟代理人  謝宛庭 
被      告  楊睿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壁紙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二樓,有原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