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2230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宏觀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宏俊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活動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
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2020新光人壽金融保險部第一季客戶說明會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書)第8條在卷
可憑,本院自有
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2月19日簽訂系爭合約書,約定自109年2月11日起至同年3月27日止,原告將於全省各地舉辦客戶說明會,被告則依原告指示代為協助處理代辦各次活動,代辦活動總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原告於109年2月10日依約將
上開費用90%即432,000元(=480,000元×90%)匯入被告指定之銀行帳戶,
詎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
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履約,原告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活動停辦,被告公司總經理以電子郵件回覆將於109年6月15日退回款項,
惟迄今仍未返還,為此依系爭合約書第5條、
民法第259條第2款、
不當得利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432,000元及
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㈠如
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之請求不爭執,但目前無力一次清償,希望原告准許分期或寬限付款期限等語,資為
抗辯。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2020新光人壽金融保險部第一季客戶說明會合約書、國內匯款申請書、電子郵件截圖、
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依卷附兩造往來電子郵件可知,原告於109年3月19日以疫情嚴峻為由通知取消客戶說明會,係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系爭合約書之全部無法履行,可認原告已合法
解除契約,則原告依
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返還432,000元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至被告抗辯目前無力清償
云云,僅係日後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應負退還款項之責。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32,000元,及自109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740元(第一審
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