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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2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辦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339號 原   告 正揚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至公 訴訟代理人 洪琳瑤 一、原告因給付代辦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銘節能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佳銘節能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零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