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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3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繕費用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135號 原   告 天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曉天 訴訟代理人 高國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陳雲嬌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50,11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扣除原告聲 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9,90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