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135號
原 告 天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曉天
訴訟代理人 高國峯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陳雲嬌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
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50,111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0,404元,扣除原告聲
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9,90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