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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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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3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行李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239號 原   告 允軒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光世 被   告 陳宥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行李箱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其個人戶籍謄本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 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