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親親遊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千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