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35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雲年
施景祥
施永達
施淑惠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翊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