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簡字第 3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542號 原   告 好棒棒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賀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律師 上列原告好棒棒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德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參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肆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