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542號
原 告 好棒棒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景賀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
律師
上列原告好棒棒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德
如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
幣參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肆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