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549號
原 告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士賢
被 告 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過子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3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
裁判費差額新臺幣1,930 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9 日送達
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裁判費
,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等
件附卷
可參,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